欢迎来到马鞍山市安全生产协会网站!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1-19   作者:     访问量:352 

 

各县区、开发园区安监机构,市安监局各科室,直属单位,市安全生产协会:

     现将《马鞍山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马鞍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月5日

 

 

 

                           马鞍山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明确评审工作相关各方职责,提高评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省安监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安监规〔2014〕133号,以下简称《贯彻落实办法》)和《马鞍山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细则(试行)》(马安监〔2015〕38号,以下简称《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企业自主创建为主,程序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企业在完成自评后,实行自愿申请评审。

企业自评按照《管理办法》和《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工作规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非煤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标准化评定标准执行国家安监总局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依照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

工贸行业小微企业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4〕17号)或省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办法开展创建。鼓励地方根据实际,制定小微企业创建的相关标准。

第四条  本工作规则规制的对象是: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评审组织行为、评审行为;

(二)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评审人员的确定行为;

(三)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评审结果的确认、公告和监督管理行为:

(四)对工贸行业小微企业的标准化评审报告的审核行为。

行政确定范围如下:

(一)三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基本条件由市级安全监管局负责确定;

(二)工贸行业小微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基本条件由各县区、开发园区安监机构负责确定;

(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的标准化评审报告报市安全监管局审核后,由县级安全监管局公告。证书和牌匾的发放形式由县级安全监管局确定。

第五条  安全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由市安全监管局直接委托或者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具有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能力的安全生产行业组织、社团组织和技术支撑机构承担。

评审组织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法人组织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办公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二)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组织程序、评审单位管理流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等;

(三)有相关专业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具备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的能力,负责对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

(四)承担评审人员培训、考核与管理等工作;

(五)定期开展对评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评审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  评审单位是指由安全监管局考核确定、具体承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配备满足各评定标准评审工作需要的评审人员,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准确性。

  评审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法人组织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办公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二)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管理制度和评审人员档案等。

第七条  评审业务范围划分及评审人员专业能力确定标准,具体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评审人员要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九条 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聘请的评审专家,按评定标准参加相关专业领域的评审工作,对其作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资格或中级以上(含中级)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二)通过标准化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并按时接受复训。

评审专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具有至少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生产管理现场工作经历;

(二)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并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技术职称;

(三)省、市安监局公布的专家库内的专家。

第十条  市安全监管局应根据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需要,建立标准化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应回避其所属单位的评审项目的评审,以保障标准化评审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违规参与其所属单位的评审项目的,评审结果无效。

专家库成员由相关业务科室根据前款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拟定成员名单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后,予以发文组建并公示。

第十一条  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相应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应按照有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报评审组织单位审核。

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申请企业可在进一步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请评审,或根据评审实际达到的等级重新提出申请。

评审工作应在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不含企业整改时间)。

第十三条  评审组织单位接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评审组织单位应退回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由评审组织单位将评审组织过程形成书面报告,报市安全监管局。分管局领导将书面报告批转至相应的业务科室,由业务科室结合日常监管执法检查对评审项目内容予以随机抽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意见报局办公室排期上局长办公会研究。

第十四条  局长办公会审议该议题时,由评审组织单位先行汇报评审过程,再由市安全监管局相关业务科室汇报核查意见。

局长办公会予以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讨论决定通过的,由相关业务科室以市安全监管局名义行文并予公告。评审组织单位根据市安全监管局的授权对有关企业授予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

第十六条  评审组织单位根据市安全监管局需要,定期汇报下列工作内容:

(一)固定的工作场所、办公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等硬件条件运行情况;

(二)内部管理、评审组织程序、评审单位管理流程、评审档案管理等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

(三)专业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配备情况以及对其是否具备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的能力评估报告;

(四)对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的抽查情况;

(五)对评审人员的培训、考核与管理等情况;

(六)定期开展对评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情况;

(七)市安全监管局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安全监管局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企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审。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向原发证单位交回证书、牌匾。

第十八条  期满复评。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3年有效期届满后,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可自愿申请复评,换发证书、牌匾。

第十九条  市安全监管局建立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资质年审制。由市安全监管局相关业务科室对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评审工作制定具体年审考核办法,对在检查考核和评审核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作为资质年审依据进行淘汰、更新和调整。专家库成员名单据此每年动态调整。

凡发现评审报告存在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等问题的,要严肃追究报告形成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不当利益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评审人员和专家,一律取消资格;对于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法人和评审人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评审组织单位不得从事评审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评审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安全监管局及其工作人员严禁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中违规获取各种不正当利益。严禁参与评审、组织评审工作。对违规参与并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马鞍山市安全生产协会 © 版权所有 皖ICP备0902788888号
最佳使用效果1024*768以上分辨率,建议使用微软公司IE6.0及以上  您是第 27005 位访客 今日访问量:71 当前在线人数: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