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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3-13   作者:     访问量:349 

 

各县区、开发园区安监机构,马钢、十七冶公司安管部,各培训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马鞍山市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3月1日
 

 

                                         马鞍山市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现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安全培训,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44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0号令)以及《安徽省安监局贯彻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皖安监人[2012]3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安全培训实行谁培训、谁负责,谁考核、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指导全市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市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业务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宣教中心承办。
县区、开发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区、开发园区安监部门)依法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为目的教育培训活动。
全市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由市安监局统一筹划,县区、开发园区安监部门按照市级年度计划负责组织落实,安全培训机构负责实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由各培训机构根据社会需求自行制定,报市安监局审核后实施。
第六条 下列从业人员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特种作业人员;
 (四)井工矿山企业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前款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培训,或者委托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八条 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培训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的培训大纲组织实施。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把按大纲组织培训教学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制度,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按规定组织实施,并分类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档案备查。
第九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规范培训行为,严格教学、学员和收费管理,建立健全安全培训需求调研、培训策划、培训计划备案、教学管理等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备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资金投入,改善培训条件,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十一条 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工作情况应分别于每年6月30日前、12月31日前向市安监局提交报告。市安监局每年一般不少于2次对全市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按照资质许可范围开展培训的情况;
(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专兼职教师配备的情况;
(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四)培训收费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各安全培训机构应按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下达或审核的培训计划开展培训。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在每次培训班开班7日前于网上公告,同时培训机构应将开班申请报告一式二份报送市安全生产宣教中心。开班申请报告应写明培训班拟培训的对象、人数、使用的教材、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地点、课程安排和授课教师等情况,由市安全生产宣教中心审核,报经市安监局同意后,按照批复要求组织实施。培训考试3日前,安全培训机构应将考试申请报告一式二份报送市安全生产宣教中心,考试申请报告应写明拟参加考试人数、考试类型、考试方式、考试地点及考场设置、监考人员等情况,并附试卷,由市安全生产宣教中心审核后,按照批复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项岗位”人员发证,应将发证申请报告一式二份报送市安全生产宣教中心,发证申请报告应写明拟发证人数、考试通过情况并附拟发证人员花名册,花名册应有拟发证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理论考试及实操成绩,同时报电子文档,由市安全生产宣教中心审核,报经市安监局同意后,按照批复要求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培训班结束后,安全培训机构应对本次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并向市安全生产宣教中心提交培训效果评估报告,不提交的一律不审批发证。
第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教考分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试试题,由市安全生产宣教中心审核命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实行在线考试,由省安全生产宣教中心统一命题。
第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考试监督,严格考试纪律,严肃处理考试违纪行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实行培训机构间交叉监考,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试委托组织培训的县区、开发园区安监部门与培训机构共同负责,市安全生产宣教中心对上述考试进行巡查。考试实行身份证、准考证两证审查。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市安监局审核,颁发统一式样的《安全资格证》或《培训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经市安监局初审后,由培训机构报省安监局审核制证。发证情况实行网上公告制。
第十八条  加大安全培训执法力度。市、县区、开发园区安监部门要把安全培训纳入年度执法计划,作为日常执法的必查内容,定期开展安全培训专项执法检查。严肃追究安全培训责任。对应持证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就上岗的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持证后再上岗,并依法对企业按规定上限处罚,直至停产整顿和关闭。对存在不按大纲教学、不按题库考试、教考不分、乱办班等行为的安全培训和考试机构,一律依法严肃处罚。对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律倒查培训、考试、发证不到位的责任。
第十九条 市、县区、开发园区安监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二)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四)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五)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县区、开发园区安监部门应当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本辖区范围内一个统计年度(上年10月15日至当年10月15日)的安全培训情况及下一年度的安全培训计划报市安全生产宣教中心,并全力配合做好安全生产培训基础数据库的数据采集工作。安全培训计划执行和组织落实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作为评奖评优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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