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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管理

发布时间:  2013-06-08   作者:     访问量:380 

 

      船舶登记

  船舶登记是指法律或法规授权主管机构根据船舶所有人的申请,依据法律或法规的规定,对船舶的所有权、船舶抵押权等所进行的登记。船舶登记是一种法律行为。对本国船舶,除法律或法规规定可以免于登记的船舶,都必须进行登记,就是说,船舶登记是强制性的。只有通过船舶登记,才能在法律上确认船舶的存在,才能确认船舶所有人对船舶的所有权。

  船舶登记包括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国籍登记、船舶抵押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以及变更和注销登记等。船舶登记制度及条件因国而异,有严格登记制度、开放登记制度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半开放登记制度等。所谓严格登记制度就是对前来登记的船舶的要求较高,诸如船舶的资本比例、船员配额等均有严格的限制。而开放登记制度则是对来登记的船舶的要求宽松,一般不加条件限制。我国目前实行的船舶登记制度属严格登记制度。

  根据我国船舶登记的有关规定,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和光船租赁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经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经船舶国籍登记后的船舶方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当船舶所有人或规定的登记项目发生变化、船舶所有权转移或船舶拆解、灭失等须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船舶检验

  船舶检验是指国家授权或国际上承认的船舶检验机构、组织等,按照国际公约、规范或规则的要求,对船舶的设计、制造、材料、机电设备、安全设备、技术性能及营运条件等所进行的审核、测试、检查和鉴定,是目前各国为保证船舶技术状态,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对船舶监督管理的措施。船舶只有通过检验证明符合规定的条件后,才能取得相应的合格技术证书。船舶检验按其性质分为法定检验和船级检验。

  船舶法定检验是船旗国法律规定的,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所要求船舶必须强制进行的检验,一般是船舶进行登记、悬挂一国国旗、船舶航行必须接收的检验,是法律给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设定的一项义务,我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做了原则规定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做了详尽规定。

  船级检验一般是指国际承认的民间船级社,依据其船级规范对船舶的船体、设备、轮机(含电气)设备和(或)货物冷藏装置是否处于良好和有效技术状态进行的检查和鉴定。对于符合船级社规范的船舶可以入级。船级检验属公正性质。船舶入级检验是船舶所有人为了商业目的而自愿进行的,所谓“入级”就是船舶的技术状况达到或满足船级社的规范标准。如果船舶入了中国船级社的船级“ZC”,表示船舶符合中国船级社的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如果船舶入了劳氏船级,表示船舶符合劳氏船级社的规范、规则和有关规定。船舶入级检验可以是根据造船厂或船东的申请,对新建船舶从审查船舶设计图纸、安放龙骨开始,到建造完毕船舶试航为止的全过程所进行的检验,这称为建造入级检验;对未申请入级的现有船舶在申请入级时所进行的检验称为初次入级检验;船舶入级后,根据各船级社船舶入级规范的规定,都要求入级船舶必须进行各种保持船级的检验,船舶入级证书才能保持其有效性,如中国船级社的保持船级检验包括:年度检验、坞内检验、特别检验、螺旋桨轴和尾管轴检验、锅炉检验、惰性气体系统检验、蒸气管路检验、循环检验等。

  船舶技术证书

  船舶技术证书主要指由公约规定的船舶必备的证书。这些公约包括: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和国际吨位丈量公约。

  1.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规定的证书

  (1)客船经过检查和检验,符合第Ⅱ-1、第Ⅱ-2、第Ⅲ和第Ⅳ章的要求及其它要求者,应发给客船安全证书。

  (2)货船经过检验,满足公约第1章第10条关于货船检验的要求,并除有关灭火设备和防火控制图的要求外符合第Ⅱ-1和第Ⅱ-2章中可适用的要求者,应发给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3)货船经过检验,符合第Ⅱ-1、第Ⅱ-2和第Ⅲ章有关要求及该规则任何其它有关要求者,发给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

  (4)装有无线电报设备的货船,经过检验,符合第Ⅳ章的要求及该规则任何其它有关要求者,发给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

  (5)装有无线电话设备的货船,经过检验,符合第Ⅳ章的要求及该规则任何其它有关要求者,发给货船无线电话安全证书。

  (6)对于根据和按照该规则的规定受到某项免除的船舶,除发给有关证书以外,尚应发给免除证书。

  (7)客船安全证书、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话安全证书和免除证书,均应由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正式授权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签发。但无论由谁签发,主管机关都应对证书完全负责。

  2.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规定的证书

  (1)对于依照该公约进行检验和勘划标志的船舶,应签发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1966)。

  (2)对于根据和依照该公约第6条规定,给予免除的任何船舶,应签发国际船舶载重线免除证书。

  (3)上述证书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正式授权的任何人员或组织签发。不论属于何种情况,主管机关对证书完全负责。

  (4)不论公约中有任何其它规定,公约对船旗国政府生效时有效的任何国际载重线证书,应在两年内或者在证书期满前(以较早者为准)继续有效。在此以后,必须备有国际载重线证书(1966)。

  3.国际吨位丈量公约规定的证书

  按照该公约测定总吨位和净吨位的每艘船舶,应发给国际吨位证书。该证书应由主管机关签发,或由该主管机关授权的人员或组织发给。不论属于何种情况,主管机关对证书完全负责。

  有关船舶技术证书的有效期限是证书的管理问题,涉及防止污染海洋的船舶证书这里不列出。

  船舶进出港签证

  船舶签证是国内航行船舶或某些特定国际航行船舶在进港之后和出港之前一段时间内必须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的,旨在取得合法航行资格的一种签证认可手续。船舶未经签证而航行,属于违章航行。

  《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规定,除军事、政府公务、体育运动船舶和渔船外,进、出我国港口或在港内航行作业的中国籍船舶应按规定办理签证。对于国际航行的中国籍船舶,当直接驶往国外港口或直接由国外港口驶来时不需办理进出口签证,但航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500总吨以下的机动船舶及各种非机动船舶,除按国际航行船舶办理进出口手续外,还应按规定办理船舶签证。

  申请办理出港签证的船舶应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并具备下列条件:

  ――配备足以保证航行安全的船员;

  ――载客、载货符合乘客定额和装载技术要求及载重线规定;

  ――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并声明装载情况符合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安全规范;

  ――船舶、船队的尺度和拖带量符合拟通过的船闸、桥梁、架空设施、浅窄航道的通航限制和要求;

  ――已经按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的要求纠正所存在的缺陷,该复查的已经复查合格;

  ――已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和其它规定的证明如保险文书等;

  ――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行为。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

  船舶进出口岸检查包括海事管理机构为了体现国家主权管理对船舶的检查、海关查禁走私的检查、检疫部门防止疫病传播的检查和边防检查(移民管理)机关关于国籍治安和偷渡的检查。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主权,保证港口和船舶安全,查禁走私、偷渡、防止疫病传播等。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的规定,我国的口岸检查机关为海事管理机构、海关、边防检查机关、检验检疫机关。

  船舶安全检查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各国法律、法规等授权的机关、机构,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对船舶及其设备的技术状况和船舶人员配备、操作及其工作和生活条件等,严格按业已制定的程序所进行的检查。从实施管辖的性质看,可分为船旗国管理和港口国控制。船旗国管理是指主管机关依照本国法律对在本国注册的船舶实施的管理,包括对本国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港口国控制是指主管机关依据本国法律以及所缔结的国际公约对来到本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管理,包括安全检查。

  就船舶而言,无论是船旗国管理还是港口国控制,安全检查的内容是基本一致的,体现的是技术规范和对设备实施的保养、操作水平。在具体对船舶进行检查而言,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

  第一,对船舶硬件部分的检查。检查船舶的技术证书是否有效,船舶的实际状况与其证书所载是否相符。具体包括:船舶证书和文书;船体、机电设备;消防、救生设备;航行及操纵设备;无线电设备;应急设备;防污染设备等。

  第二,对船舶配员、船员持证所进行的检查。具体包括:船员的配备是否符合本国制定的最低配员标准,有否相应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应持证船员是否持相应的适任证书等。

  第三,对所制定的安全制度进行检查。各国为保证水上交通安全都制定了一定的安全制度,船舶管理公司也必须制定有关的安全管理的规章。需要检查船舶就这些安全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四,对船舶进行操作性检查。要进行操作性检查,一般是在检查官认为有明显的理由确信船舶或其设备或船员配备情况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检查官怀疑这些情况不符合规定。操作性检查需要船员进行动作,如果检察官怀疑船上主要船员之间或船员与旅客之间或上下级船员之间不能有效地进行沟通,也应该进行操作性检查。有关操作性检查的“明显理由”一般指:(1)在根据有关公约或国内立法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了操作方面缺陷的证据;(2)由于操作不当,船舶出现事故;(3)消防和弃船演习中船员对主要程序不熟悉;(4)没有最新的应急部署表;(5)主要船员之间的沟通或与船上其他人员之间出现不能进行有效联系的迹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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