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园区安监机构,各咨询评审机构,有关企业:
现将《马鞍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企业自评报告编制目录
2、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咨询评审服务
满意度调查表
3、评审报告编写要求
马鞍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1日
马鞍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达标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评审人员及企业自评工作的管理,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有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辖区内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工贸企业)国家标准三级及省标准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咨询服务、评审、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包括:企业标准化体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企业自评、企业申请、评审组织单位受理与规范性审核、评审单位评审、评审组织单位评审材料审查,市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等方面。
第四条 全市工贸企业国家标准三级评审组织单位是市安全生产协会,省标准二、三级评审由市安监局委托各县区(开发园区)安监机构组织,市安监局、市安全生产协会组织抽查。
第二章 评审工作
第五条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是指企业批发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餐饮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以下简称规上企业)。反之为规模(限额)以下工贸企业(以下简称规下企业)。
第六条 工贸企业应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体系。规上企业评审标准应依据国家总局已发布的行业评定标准。尚未发布评定标准的行业,原则上应按照《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组织考评。规下企业评审应按照《安徽省工贸行业规模以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组织考评。依据分值分为省标准二级和省标准三级。鼓励安全生产条件较好、管理水平较高的规下企业开展国家标准三级达标创建。
第七条 工贸企业申请安全达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均在使用期内;
(二)企业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没有重大安全隐患或重大安全隐患已经整改的;
(四)未发生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
(五)未发生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八条 工贸企业在完成标准化体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开展自评达到规定分值并完成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后,经各级安监机构审核同意后报评审组织单位。规上企业要登陆国家安监总局工作网站,进入“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
相关资料应包括:
1、评审申请报告书;
2、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未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行业不需提供)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无重大伤亡事故、无职业病发生等情况的基层安监部门证明材料;
5、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清单;
6、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名录;
7、工厂平面布置图;
8、重大危险源资料(无重大危险源的不提供);
9、自评报告(编制要求见附件1);
10、自评扣分项目汇总表;
11、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咨询评审服务满意度调查表;(见附件2)
12、评审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工作。符合申请要求的,通知评审单位组织评审并接受统筹安排。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现场评审应按照以下流程开展工作:
(一)首次会议。首次会议由评审组织单位主持,现场评审组全体成员、属地安监机构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会议内容包括企业介绍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评审组长简要说明考评目的、依据、范围、程序、方法和注意事项,并宣读公正性声明和保密承诺;评审组织单位提出评审要求。规下企业评审不召开首次会议。
(二)现场评审。评审组至少由5名(一般不超过7名)评审人员组成,其中至少包括2名由评审组织单位备案的评审专家,评审组长由评审组指定,并负责现场评审工作。现场评审分为资料组和现场组,现场组应配有至少2名评审专家。规下企业评审由3名评审人员组成,其中至少包括1名由评审组织单位备案的评审专家。现场考评前,应由申请单位相关人员对评审组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培训或安全告知,并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现场考评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的方法进行。现场考评时各评审小组应由企业相关人员进行陪同。
(三)末次会议。会议由评审组织单位主持。会议内容包括评审各小组提出不符合项和整改建议;评审组长宣布现场考评结果并建议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内容;企业负责人进行表态性发言;评审组织单位、属地安监机构对企业提出要求。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整改完成后,评审单位要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确认其整改效果。并通过系统和纸质两种方式同时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编制要求见附件3)。规下企业只需提交纸质材料。
第十二条 评审组织单位应及时对评审单位报送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并报送市安监局;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书面通知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市安监局对提交的规上企业评审报告(含系统)进行审核,对报送的规下企业评审报告进行备案,对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书面通知评审组织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经公告的企业,由市安监局颁发国家三级或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第三章 评审单位、评审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评审单位是指省安监局审核公告确定,由市安监局考核认可,具体承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单位。
第十六条 评审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1、按照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标准化评审活动,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安全标准化事项,并对评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2、不得以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不正当手段到企业招揽业务;
3、与申请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4、坚持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得采取欺诈、恶性竞争等手段获取利益;
5、廉洁自律,杜绝商业贿赂等形式的违法犯罪行为;
6、加强评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7、评审工作资料、企业的现场勘查记录、评审人员到现场开展标准化评审的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并遵守保密协议;
8、认真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配合评审组织单位的日常管理及检查;
9、落实评审单位责任,在证书有效期间,每年走访评审企业,指导帮助企业巩固提高标准化成果,并将走访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当地安监机构。
第十七条 评审单位应建立评审人员档案,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报评审组织单位备案:
1.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
2.学历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3.评审员培训合格证书;
4.其他相关材料。
本办法所称的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评审组织单位聘请的评审专家。
第十八条 评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含大专)以上学历,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执业资格或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审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 3、通过省以上(含省)安全监管部门或省以上(含省)安全监管部门委托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接受复训。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含大学)以上学历; 2、具有工程类、经济类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承认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师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并经所在单位确认推荐;
4、具有与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参与开展对申请单位的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5、通过省以上(含省)安全监管部门或省以上(含省)安全监管部门委托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安委会要求,履行职责:
(一)市安监局
1、负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的组织、协调、审核和公告工作;
2、对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和业务指导;
3、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市有关部门和金融、保险等单位通报;
4、定期对各县区(开发园区)安监机构和评审单位业绩情况进行通报。
(二)县区(开发园区)安监机构
1、对国家标准三级企业申请材料初步审查;
2、组织省标准二、三级企业现场达标考评;对省标准二、三级达标企业评审材料进行审查;
3、及时了解和掌握辖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的数量、申请级别等相关情况,按时填报《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进度表》;
4、参加市安全生产协会组织的现场评审,指导、督促企业落实评审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5、对咨询服务机构和评审单位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向市安监局报告。
第二十一条 评审单位及其评审人员在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由市安监局给予警告或责令退出等处罚。
(一)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1、与创建企业签订咨询服务和评审合同后,经核查未按照合同要约及时开展工作的;
2、咨询服务人员专业不对口,评审人员资质不符合要求的;
3、违规操作,冒用他人名义进行签字的;
4、对标排查和评审工作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向属地安监部门备案的;
5、咨询评审服务满意度调查未达到一般以上等级的;
6、违反有关规定,被委托单位投诉经调查属实的;
7、安监部门审核验收时,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的;
8、出具的评审报告存在明显漏项、错项的;
9、不讲职业道德,故意损害同行信誉、恶意竞争、扰乱秩序的;
10、采取回扣、提成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二)评审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退出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1、累计被处以三次警告的;
2、弄虚作假,违背事实出具评审报告的;
3、年度累计三次未通过市安监局达标审核的;
4、采取转包、分包、收取管理费等形式转让服务合同的。
第二十二条 受到警告的评审单位,责令限期整改,7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市安监局。受到责令退出的评审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服务和评审业务。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时,企业应提前3个月逐级向审核发证机关提交申请复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市安监局在3个月内要求原评审单位对企业进行复评,复评不合格的,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并收回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和牌匾:
第二十五条 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收回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和牌匾: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两次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存在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四)不按规定接受检查、抽查的; (五)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七)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应予撤销的。 第二十六条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方可重新提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申请。 第二十七条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自取得评级之日起,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的自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调整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企业年度自评报告及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变更等材料,应于完成报告或变更后30天内向所在县(区)安监部门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和省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企业自评报告编制目录
一、公司简介
1、公司概况
2、主要生产工艺及生产方法
3、安全管理情况
二、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情况
三、自评概况
(一)基本概况
1、目标
2、组织机构和职责
3、安全生产投入
4、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5、教育培训
6、生产设备设施
7、作业安全
8、隐患排查和治理
9、重大危险源监控
10、职业健康
11、应急救援
1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13、绩效评定和持续
(二)存在问题
四、自评结论与申请评审等级
注:规模(限额)以下企业自评报告参照以上目录编制,自评基本概况可分为基础管理、设备设施、生产现场、隐患排查和治理。
附件2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咨询评审服务
满意度调查表
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联系人: |
企业地址: |
联系电话: |
评审单位名称: |
请您如实填写如下表格,并在您认为恰当的地方用打√的方式选择。 |
项目策划 |
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__人、隐患__条):□满意 □一般 □不满意 |
指导企业成立创建领导小组和自评工作小组: □满意 □一般 □不满意 |
拟制具体实施方案(按计划实施情况): □满意 □一般 □不满意 |
标准宣贯 |
组织召开企业领导层、管理层和骨干层动员启动大会:
□满意 □一般 □不满意 |
分专业开展标准培训,讲解标准要素、考评条款、自评打分的方法和要求:
□满意 □一般 □不满意 |
咨询辅导 |
提供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软件资料模板: □满意 □一般 □不满意 |
指导企业专业组对标检查,(日期/人__/__、__/__、__/__、__/__、__/__)排查隐患(__条): □满意 □一般 □不满意 |
提供隐患整改建议并协助企业整改: □满意 □一般 □不满意 |
指导自评 |
协助和指导企业完成自评报告: □满意 □一般 □不满意 |
服务质量 |
咨询评审工作认真负责,服务到位 : □满意 □一般 □不满意 |
相关意见和建议: |
说明:1.共10项目,每个单项满意为10分、一般为8份、不满意6分;
2.总评分85―100分以上为满意、70―85分为一般、70分以下为不满意。
评分结果: 最终调查结果: □满意 □ 一般 □ 不满意
企业负责人签字: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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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评审报告编写要求
1、封面:参照国家安监总局样本:申请企业名称、评审单位名称、评审行业、评审性质、等级、评审日期(要求从咨询至评审为一个周期)。
2、评审机构信息:评审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评审成员信息表(加评审人员专业)。
3、评审报告编制说明:申请企业有个性化描述的简介、详细的工艺流程情况、安全管理现状等,并附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评审报告表:要求评审组长和评审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评审单位公章。
5、评审主要依据:评定主要适用标准规范、评定标准、评定办法、评定程序
6、评审报告:按13个要素分别阐述。
7、评审工作总结:评审情况概述(提供评审单位首次对企业咨询辅导时提出的整改内容)、资料评审综述、现场评审综述(现场检查、座谈询问要说明部门及人员)。
8、评审结论
8.1评审概述:时间、评审组成员、分组情况。
8.2空项与空项分值。
8.3评审项目与分值(表格):序号、一级要素、总分、空项、应得分、扣分、实得分、评审员签字。
8.4总计分值:公式形式。
8.5评审结论:文字后评审成员签字。
9、评分得分表及整改建议(表格):序号、一级要素、二级要素、企业达标标准、标准分值、不符合项说明、实际得分、整改建议。
10、空项汇总(表格):要有依据。
11、企业整改计划(加盖公章)。
12、整改确认报告:企业整改基本结束后,评审单位应进行复审,并作出整改确认报告,双方加盖公章。
13、评审报告要加盖骑缝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