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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9年第11号)

发布时间:  2019-04-26   作者:新兵     访问量: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公    告

2019年第11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现将应急管理部第二批取消的15项由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4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见附件)予以公布,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执行。证明事项涉及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公布。

附件:

1.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第二批)

2.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第二批)


应急管理部

2019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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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jM5OTI3MjI1MQ==&mid=2651091228&idx=1&sn=5bf42093043533030f168e89c6f95105&chksm=bccedb488bb9525ee38d9ec4ed364fe3a7ab374489c7e2238309a888f094ab73c9c51fefb74a&mpshare=1&scene=23&srcid=#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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