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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十四次会议: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发布时间:  2019-10-29  来源:消防工程  作者:消防工程      访问量:9 

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十四次会议: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
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

(2019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审批改备案,实行告知承诺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上述调整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国务院应当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意见;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在试点期满后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本决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决定,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六部法律将暂时调整实施,为自贸区“证照分离”改革“开道”。


根据决定,在自贸试验区内,暂时调整适用对外贸易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食品安全法、海关法、种子法等六部法律的有关规定,相关调整在三年内试行,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

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包括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以及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根据规定,当事人承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并提供相关材料的,消防救援机构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涉及林草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根据规定,取消省级林草部门实施的审核。

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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