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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调入门》第二章:不可忽视的书证。

发布时间:  2020-06-28   作者:     访问量:6 

《火调入门》第二章:不可忽视的书证。

火事杂谈

毋庸置疑,书证经常被很多调查者所忽视,由此导致事故处理拿不准的问题十分突出。

第2章 书证

章首案例

    某银行办公楼发生火灾,起初火势并不大,保安王某和李某发现后立即用灭火器灭火,谁知手中的ABC干粉灭火器怎么也喷不出东西来。这时,王某和李某想起了楼内的消火栓。王某迅速拉开消火栓门,麻利地把水带甩开,把一端的接口接在了消火栓口上,然后打开阀门。与此同时,李某上前抓起水带准备抱住水枪喷水灭火。就在这时,他发现根本就没有水枪!眼看着水流从水带端口流出,就是喷不到火焰上。扑救未果的情况下,火势很快蔓延,二人只好逃离现场报警求救。尽管消防队及时赶到灭火,火灾仍然造成了3人重伤,直接财产损失117万元的严重后果。调查发现,此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曾就该银行灭火器压力不足、部分消火栓无水带水枪等隐患问题下达了《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然而该单位并未按照要求履行义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银行行长孙某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立案侦查。孙某在讯问笔录中称:“不怪我。我曾专门安排分管安全的李副行长抓好整改落实,他没干好。”询问副行长李某,李某却称:“孙行长在会议上说,确实应该整改隐患,但是由于新建营业大楼造成经费紧张,缓缓再说吧!所以就没落实整改隐患的问题。”最终,孙某被判负刑事责任。关键之处,靠的却是书证。

2.1什么是书证


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

书证从形式上来讲取决于它所采用的书面形式,从内容上而言取决于它所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涵与案情具有关联性,因此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在火灾事故调查中,常见的书证包括合同书、各种各样的公、私文书、租赁契约、货物发票等。若涉及诉讼时,有的还可能会将自动消防设施的电子记录、手机短信等作为电子书证使用。 

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内容必须以反映的物质材料作为其存在的客观载体,因此书证具有物质性。区别书证与物证有一个最简单的办法:书证是以本身的内容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而物证通常就是以物体本身来证明例如,待证事实是甲放火烧死了乙,有一封恐吓信,上面说甲要杀乙,这时是书证;恐吓信上是甲的笔迹,此时是物证。

书证与证人证言也是有区别的。在火灾事故调查中,区别它们最简单的一个办法就是,书证形成于火灾之前,证人证言形成于火灾之后。

章首案例中,行长孙某的供述与辩解——“不怪我。我曾专门安排分管安全的李副行长抓好整改落实,他没干好。”在证据中属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副行长李某的证词——“孙行长在会议上说,确实应该整改隐患,但是由于新建营业大楼造成经费紧张,缓缓再说吧!所以就没落实整改隐患的问题。”属于证人证言。在随后的调查中,调查人员获取了能够证明李某所说事实的证据——单位会议记录和个人工作日记,这些记录就属于书证。办案人员也就是依据这些书证判定了孙某的责任。

2.2书证的收集、审查及常见问题


在火灾事故调查中,可能涉及到的书证很多,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收集和审查。一个根本原则是,依据询问或勘验的线索找书证,然后根据与书证相关联的证据或线索来审查书证的证明力。

收集书证时,既可以在火灾现场收集到,也可以在非火灾现场收集。在火灾现场中,未经火烧或者虽经火烧但依然可以辨识的书证时有存在。异地保管的书证,则可完整地被收集到。

收集书证的线索可以源于调查询问,也可以源于现场勘验。例如,在询问中获知了某单位所称的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文件或记录资料,则可以设法获取。在现场勘验中发现与火灾事实有关的书证,也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提取。

提取书证原则上要直接提取原件,提取原件确实有困难的,则可以提取副本或者复制或者用摄录像的方式进行固定提取。不论怎样提取,火灾事故调查提取书证时,均应有见证人或者当事人进行见证签字确认,以证明其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于审查书证有着严格的规定,可供火灾事故调查中审查书证时参考借鉴:

(一)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与原物、原件是否相符;是否经过辨认、鉴定;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及签名。

    (二)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或者清单;笔录或者清单是否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对物品的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注明是否清楚。

(三)书证在收集、保管及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破坏或者改变。

(四)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书证是否全面收集。

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书证,未附有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下列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一)收集调取的书证,在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物品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注明不详的;

(二)收集调取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无被收集、调取人(单位)签名(盖章)的;

(三)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

(四)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其他瑕疵的。

对书证的来源及收集过程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具备辨认条件的书证应当交由当事人或者证人进行辨认,必要时应当进行鉴定。

2.3书证的证明力


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收集和审查的书证,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证明力。

    1.合同书

在一般的合同中,明确了合同方、标的、履约期限、方式等要件,划分了权利和义务。这有时也就与火灾事实产生了一定的关联性。例如,甲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求整改火灾隐患的通知后,与乙公司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但乙公司由于自身原因未能在合同期内履约,结果期间发生了火灾事故,并且因为火灾隐患问题致使火灾迅速扩大并造成严重后果。调查人员在收集并审查了施工承包合同后,就火灾问题追究了甲公司的责任,甲公司又按照合同违约起诉乙公司要求赔偿损失获得胜诉。

公、私文书

2.公、私文书

公文与私文的区别在于文书制作的主体是法人还是自然人。火灾事故调查所涉及的公文可能包括法人代表或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消防安全管理人证明文件、会议纪要、消防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日常管理工作记录、《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培训演练记录等。私文书通常体现为书信或便条留言。例如,甲向乙发出恐吓信,声称放火报复,随后果真实施了放火。四川成都公交车放火案中,犯罪嫌疑人向其女儿发出信件,声称自己的死法会很特别,与别人的方式不同。这些书证都可作为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一个证据。

3.租赁契约

租赁契约随处可见,契约中可能会明确了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这成为划分火灾责任的重要书证。例如,甲承租了乙的房屋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双方就消防安全问题达成如下约定:甲对乙所承租的房屋消防安全设施负责维护保养,确保符合法律和经营所需要的消防安全条件。结果由于甲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造成火灾发生后的严重后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据此立案,确定甲乙共担失火责任。

4.货物发票

货物发票证明了买卖双方就货物所产生的经济活动关系。火灾事故调查中,有时涉及产品本身的质量缺陷问题引发火灾的情况。这时就需要获得证明起火产品来源的证据,其中货物发票就是最常见需要收集的书证。有些时候,在火灾现场提取到与起火产品相关的诸如产品使用说明等文书,也能作为证明生产厂家、产品规格型号、使用注意事项等信息的书证。例如,在一起由电暖器使用不当引发的火灾中,调查人员在现场提取到该电暖器使用说明书,其中明确载明“本产品应固定在墙面上使用,且应远离可燃物”。当事人违反了这个规定,直接将电暖器放置在可燃的布质沙发上使用是造成火灾的原因。

5.电子书证

自动消防设施的电子记录、手机短信等都可能作为电子书证来运用。尽管电子书证的提法目前在法学界还有争议,但经过审查确认的上述证据可作为证据使用的观点却得到广泛认同。例如,自动消防设施的电子记录可以证明首先接到火警信息的位置;手机短信可以反映发信息人的思想,证明与火灾事实发生关联。(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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