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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浅析安全生产工作中“以人民为中心” 思想的内涵及相关实践建议

发布时间:  2020-07-06  来源:ABC安全  作者:     访问量:6 

『言论』浅析安全生产工作中“以人民为中心” 思想的内涵及相关实践建议

 ——以赫茨伯格的双因素激励理论为例


  一、安全生产工作中“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内涵


(一)“以人民为中心”中的六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及工作实际可知,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人”可分为六个群体,分别是: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2.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4.政府部门安全生产执法人员;

5.同行业生产经营者;

6.社会公众。


即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要围绕这六个群体展开。


(二)对人的生命权的尊重与保障


安全生产工作以人民为中心,就是要以人民的生命安全为追求,强调对人生命权的尊重与保障。首先是对企业从业人员生命权的保障,原因在于生产经营过程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三个内容:


1.企业从业人员(人);

2.物质生产资料(物);

3.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的管理活动(管理)。


即,生产经营过程的主要内容是企业从业人员与物质生产资料间相互作用的动态结果。因此,相较于其他五个群体,从业人员是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线人员”,生产安全事故首先、直接威胁的就是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


其次是对社会公众生命权的保障,一些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尤其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威胁的不仅是从业人员,更可能对社会公众的生命造成伤害。


(三)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


除保障人民的生命权以外,“以人民为中心”还有一个重要内涵就是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以推动整个安全生产工作成效上升一个量级。


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这其中人的地位和作用是突出的,“人”是出发点、是目的地。安全生产是为了人,同时也要依靠人。在这个工程中,人的能动性得以充分体现。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常常强调,对企业而言“安全就是效益”。因此,近百年来,企业为追求更大经济效益而不断演变的管理理论,如泰勒的科学管理理论、梅奥的人际关系理论、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麦格雷戈的X-Y理论、赫茨伯格的双因素激励理论等(目的都是通过激发人的能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来带动生产效率和利润的提升),对安全生产工作而言,便值得借鉴了。


(四)安全第一有限公司


此处做一个假设,将上文提到的六个群体组成一个“企业”(可命名为“安全第一有限公司”),该企业的目的在于创造安全稳定的生产经营形势。该企业中的六个人,每人都有双重身份,一是其原有的角色,二是根据安全生产工作中每个群体的职责、作用,在这个新组成企业中扮演的新角色。


通过运用企业管理理论(以赫茨伯格的双因素激励理论为例),结合企业管理实际,对如何提高“安全第一有限公司”中六个人的主观能动性,以共同创造全社会安全稳定的生产经营形势,提出如下实践建议。


二、 相关实践建议


(一)  赫茨伯格的双因素激励理论



双因素激励理论,又名激励因素-保健因素理论,由美国行为科学家弗雷德里克·赫茨伯格提出。


1.激励因素


即工作本身能满足个人自我实现需要的因素,包括:成就、赏识、被人认可、荣誉、责任、晋升,这些因素与工作本身有关,涉及对工作的积极感情,能带来积极的工作态度、提升工作满意度,从而产生激励作用。


对激励因素的满足称为“直接满足”,即人员通过工作本身和工作过程中人与人的关系得到新的知识技能,产生兴趣热情,从而具有光荣感、责任心和成就感。要产生这种内在激励所需的时间较长,但一旦形成,可以极大地激发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且持久的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效益。


2.保健因素


即公司管理政策、工资、工作条件以及人际关系等,这些因素涉及对工作的消极感情。相对工作本身而言,这些因素属于工作的外部条件。


对保健因素的满足称为“间接满足”,如提升工资待遇、改善工作条件、实行弹性工作时间等。这些措施并不能带来积极的工作态度,只是消除了不满意,防止产生问题。间接满足在短期内能够显著地提高工作效率,但不容易持久,某些情况下处理不好反而会产生副作用。


此处需要说明的是,赫茨伯格认为激励因素与保健因素是截然分开的。对这点我是不赞同的,我认为二者是相互联系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换。


以工资为例,在劳动力成本相对较低的阶段,工资对从业人员而言就是一种激励因素,可以使从业人员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丰厚的加班费能使工作效率得到较大提升。


但根据边际递减效应,当工资收入达到一定水平,其激励作用就非常有限了,尤其是以牺牲更多个人时间为代价的工资增长,反而会使人产生困惑,认为自己只是“工作机器”。在这个阶段,工资转变成保健因素,只是让人不会对这项工作感到不满意罢了。


(二)实践建议


1.企业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通过履行岗位职责来获取报酬,报酬与其劳动量成正比。人员择业时首先判断工资收入、工作时间、工作条件等因素,安全对从业人员而言是从属于工作内容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用主要体现在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章操作,使用安全防护设备等方面。


现行企业中对从业人员的激励措施集中在提升其工作积极性,提升生产效率,提升产能方面。但在其安全生产职责方面的管理较为缺失,或是以处罚、降级等负向激励手段为主。如此,在思想上难以真正触动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使其认识到生命是自己的,除了自己,没有人能对自身的生命安全负责。


故建议:一是建立针对从业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激励机制。实际中,对我国生产制造业(第二产业)的从业人员,尤其是一线员工而言,工资是一种激励因素。即可以充分利用工资因素以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如,以季度为周期,对在本季度内对未发现违章作业行为、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备、正确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的从业人员,发放“安全作业奖”,同时在本企业内通报表扬。


二是建立针对从业人员违章作业、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行为的处罚机制。实际中,从业人员(尤其是危险性较大岗位的从业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不仅对其自身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还会对同一作业场所的其他工友,甚至社会公众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故,违章作业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如,以季度为周期,对在本季度内出现一次违章作业行为、不使用安全防护设备,尚未造成危害结果的从业人员,企业内部进行警告,处罚工资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两次(尚未造成危害结果)则处罚工资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并降级;三次则直接予以开除。


现实中,建筑施工行业的“用工荒”局面,导致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对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职责方面的失职行为不敢采取强硬措施,担心一处罚人就跑了。但正因如此,如果整个行业都遵循不录用安全意识薄弱人员这项准则,那么自然可以倒逼从业人员提升安全生产意识。这就涉及到“行业自律”了。


2.企业主要负责人



企业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承担者,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该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安全意识与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水平,故主要负责人属于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关键人”。


企业主要负责人创业的目的主要包含: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提升自身及家庭的物质生活条件;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通过生产经营活动,为推动社会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即自我实现的需要)。


安全对于企业主要负责人而言,是从属且伴随于其创业经营过程的。但相对于创造经济效益,安全生产工作具有的兜底性、基础性、原则性特征,促使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得不正视、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工资、工作条件、工作时间等保健因素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促进作用是局限的;因此,通过满足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感、成就感、社会责任感等自我实现的需要(“直接满足”),以此激发提升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就尤为必要了。


故建议:一是建立安全生产文明企业奖励制度。


如:以年度为周期,如果某企业(以建筑施工行业为例)连续三年评为“安全生产文明企业”,那么在税收、企业生产用水用电、项目申请,审批流程等方面予以优化扶持。同时,视情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本地区主流媒体上予以通报表扬。


二是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制度。


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如果对《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明确的七个法定职责不了解,不熟悉,那么这个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可想而知。即使其相关内业资料如何如何完善,那也可能只是花了钱请第三方机构做了一套“完美的”、用以备查的内业资料。这样的形式主义,只会害死人。


因此,通过抓住“关键人”,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制度, 动态掌握其安全管理思想状态,以掌握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具体实践可采取询问法或是定期组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考试。(相关实践建议的具体内容在我之前所写的《从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出发,谈谈对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建议》一文中已进行阐述,此处不再复述。)


对经考核不合格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视情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方式,剥夺其激励因素。


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法第二十一条至二十四条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设置和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与其所在企业的行业种类、规模密切相关。


企业主要负责人虽然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但在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中,安全生产的具体工作落实还是要依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如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记录相关情况;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等。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虽然工作职责内容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但其本质上依然是企业从业人员的一种,故一般从业人员的激励机制对其同样适用(普遍性);


即建立针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出色履行职责的激励机制。


如,以季度为周期,该企业在面对政府各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中都没有出现应责令限期改正的问题,且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建议(被采用实施)三条以上,则对其发放“优秀安全员奖”,并在企业内部通报表扬。进一步,如果该企业被评为年度“安全生产文明企业”,那么政府相关部门可对其进行一定物质奖励,并通报表扬。


4.同行业生产经营者



同行业生产经营者的安全生产职责在实际工作中并未引起足够重视,这是因为单个企业是在所在行业的组成单元,发生事故后的追责只针对该企业,故“行业自律”尚未得到充分的重视与运用。


属于同一行业的企业,其应具备的生产经营条件、使用的生产经营设备、工艺流程、主要负责人的资质等方面都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因此,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隐患问题也随之具有高度相似性。


“行业自律”就是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与企业间的凝聚力。当本行业中的某个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总结其中的问题教训、找到技术、管理上的隐患,并通报本行业其他企业,提升本行业的安全发展水平。


实际中,一般情况下,同行业的企业间是竞争关系,部分企业经营者可能存在乐于见到竞争者出事的隔岸观火心态。事实上这是一种非常短视的行为。


举例说明,假设某行业普遍采用某种生产设备,但该设备存在技术缺陷,容易导致事故,那么如果事故频发,则对该行业的整体发展都是一种威胁,该行业可能成为“夕阳产业”,处于其中的每一个企业都不能独善其身。故一个行业的安全快速发展,对身处其中的企业而言才是最大的发展红利。


一是建立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


上文中以建筑施工行业为例,提到因存在“用工荒”局面,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对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职责方面的失职行为不敢采取强硬措施,担心一处罚人就跑了。因此,建议通过行业协会,建立本行业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从业人员(尤其是从事危险性较大岗位的从业人员),一律不予录用。以此强化本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倒逼从业人员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按章作业。


二是建立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共享机制


由于属于同一行业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隐患问题具有高度相似性,故可通过行业协会,建立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共享机制。某企业发现风险隐患后(尤其是生产设备、工艺流程方面的风险隐患),通报行业协会,经研究属于共性问题的,则通过该项机制通报全行业企业,进行针对性整改排查。


此外,对某个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好的经验做法,也可以通过该项机制进行共享学习,并对该企业通报表扬,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5.政府部门安全生产执法人员



(1)安全生产只是责任么?


实际工作中,“安全生产”这四个字,对于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而言,是沉甸甸的责任。但,安全生产真的只是责任吗?


为什么人们认为解放军战士、消防救援队伍、公安警察同志是光荣的,是人民的守护者,是为了岁月静好而“负重前行”的人?


因为他们一旦在出现在“战场”“火场”“案发现场”,是因为发生了战争,发生了火灾,发生了刑事案件,发生了人们看得到的“硝烟”与血泪。


与此同时,战士们站岗放哨、努力训练,警察同志值班值守,巡逻检查,同样能得到社会公众的理解与赞扬。因为人们明白,这是他们的日常工作。


但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呢?如果不发生事故,有多少社会公众会关注到这个群体?有多少人知道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是什么?有多少人知道“安全生产活动月”是几月份?


有的人会说,我为什么要知道?这和我有什么关系?这都是他们应该做的。


是的,但,安全生产工作真的只关系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这一群体么?一些重特大事故不仅会造成从业人员死亡,更可能威胁社会公众的生命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绝对不是一句空话。


相较于灭火——火灭、破案——案破、上阵杀敌——敌人死亡,这些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是明显、直接、立竿见影的。但安全生产工作有其特殊性,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是“防止和减少事故”,即大量的工作都是在前端进行,是属于预防性的工作,即“预防为主”。


“安全生产工作”与“不发生事故”之间没有明显的、肉眼可见的因果关系。预防性的工作,做得好,危害的结果没有发生,人们往往会忽视。即,当不发生事故时,人们往往不会意识到这里面有广大安全生产工作者们的劳动付出与意味着的巨大价值。


比如,一名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及时制止了从业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避免了可能发生的事故,但危害的结果没发生,社会公众看不到刚才的这一幕,也就不知道这有多大的意义,甚至违章作业的人员都不一定能意识到这是救了他的命,更有甚者会产生抵触心理。



然而,一旦发生事故,所有人的关注都来了。


上级领导、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的家属以及社会公众的质疑声,全都来了。


这一刻,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是多么的惴惴不安。


因为他要拿出证据,证明他是做了工作的,证明自己已经履职尽责,证明自己“无罪”。但是,要有怎样的材料,要有多少材料才能证明“履职尽责”?


(2)检查不到位与履职尽责


现实中一旦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往往会因“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能发现违规作业行为”等,面临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没发生事故就是履职尽责?发生事故就是没有履职尽责?这样的逻辑显然是不成立的。但其中具体的标准又是什么?怎样判断、考核安全生产工作的成效?


有无发现隐患问题,发现多少隐患问题是否是判断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履职尽责的标准?如果是,这个标准科学么?合理么?是否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明确么?


对此,根据安法第三十八条、六十二条、八十七条可知,发现并消除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事故隐患,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职责;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的法定职责;当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才能追究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的刑事责任。


换言之,发生事故后,以“检查不到位”为由,追究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刑事责任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


什么叫“到位”?没发生事故就是“到位”?什么叫“不到位”?发生事故就是“不到位”?若是从事故发生的“结果”推导出“不到位”,在二者间划上等号,那么就像是坐着一枚定时炸弹,谁能尽心尽力干工作?心里想的只能是想尽办法逃离这个岗位,如此,巨大的工作成效从何而来?


综上分析,提出建议如下:


(3)建议


一是明确安全生产不仅是责任,更是使命和荣耀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与解放军战士、消防救援战士、公安民警一样,都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安全生产不仅仅是责任,更是一种使命,一种荣耀。通过建立表彰机制,对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予以立功授奖。以提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的职业认同感,激发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满足其自我实现的需要(激励因素),提升社会认同感。


提升社会认同感的前提是提升“认识感”。生活中,我向一些朋友介绍我是一名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时,他们首先问的是,这是干什么的?


普遍情况下,越是能得到关注的事物就越能得到财力、物力、人力等各种资源的保障。个人的成长是这样,地方的经济发展是这样,安全生产工作更是这样,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与支持。


二是完善对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的追责机制


是否面临追责,以及如何追责属于保健因素。满足它虽然不能产生激励作用,带来积极的工作态度,但这个因素一旦恶化到人们难以接受的程度,便会让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安生生产执法工作产生消极感情。长此以往,非常不利于相关工作的深入开展。


完善追责机制,厘清法定职责,让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能安心扎根执法工作,对提升执法工作实效、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职责,具有重要意义。


6.社会公众



社会公众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是“社会监督”。社会监督的前提是社会参与、了解、熟悉。目前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熟悉了解程度还有待提高。(我曾就这方面的情况进行过问卷调查,相关结果发表在《你好,安全生产大侠》一文。)


故建议: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参与到安全生产有关的话题讨论中。良好的社会氛围能充分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发展。如果安全生产工作从“幕后走到台前”是因为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对于社会公众而言,通过这种形式来了解安全生产,不得不说是令人遗憾的。


随着互联网信息时代的深入发展,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方法,采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才能让安全生产工作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熟知,才能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力量,真正让安全发展的理念得到切实的贯彻。


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是多样的,比如:


周杰伦为“安全生产”创作了一首《谁松了安全生产这根弦》;


姚明用印有“安全生产”字样的篮球扣了一个篮;


韩寒的赛车上贴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古装剧里的某个大侠拿着一把“安全生产铸剑师”历经77四十九天打造的利剑;


王者荣耀出了一个新的英雄,他的大招是“双重预防爆裂机制”或是“排查炽热隐患”;


莫言写了一本《白狗 秋千 安全生产架》;


张艺谋的新电影的第一个镜头就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横幅在迎风飘扬······


诸如此类,以此类推。


三、 衡量的标准与考核的方式



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企业,衡量其发展水平的标准是该企业的利润,即企业的“GDP”;以利润为标准进行考核的方式相对简单直接,从阿拉伯数字的升降中可以明显直接的体现该企业的发展水平及发展趋势。


但对一个地区、一个企业而言,应当建立怎样的标准、确立怎样的考核方式来衡量其安全生产工作水平,便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课题了。


1. 安全生产工作的标准是什么?


简而言之就是“少死人,不死人”。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目的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但,安全生产工作是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仅仅以是否发生事故、死亡人数为考核标准是不全面的。因此,需要综合运用目标驱动、过程驱动两种思维模式进行衡量。


首先运用目标驱动思维。没发生事故是根本目标,是追求的结果,但没发生事故并不意味安全工作做好了;此时就要运用过程驱动思维,对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进行评判考核。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服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企业依据安法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对员工培训教育、组织应急演练、落实保障防护措施等。


2. 以怎样的方式考核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设立的“死亡指标”(涵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被写入到国家的“十一五”规划,成为考察官员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


死亡指标分为“相对指标”和“绝对指标”,其中“相对指标”又分为亿元GDP生产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十万从业人员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需要指出的是,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是一个控制指标,积极指标,是为了少死人。指标应当定期公布、使群众及时了解,才能便于社会监督。


“死亡指标”属于目标驱动思维指导下的考核方式;现实中安委会对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则属于目标驱动与过程驱动思维指导下的考核方式。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企业对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且安全生产责任制对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至关重要。故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对企业的执法检查中,要突出安全生产责任制这项内容,对其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的检查,要深入、认真、细致。


四、 未来畅想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人工智能发展迅速。当生产经营过程变成了物与物之间的相互作用,人不再直接参与到生产经营过程,即“无人制造”的情况普遍出现,那么以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生命权的“安全生产”的概念是否会发生改变?是否会“消亡”?


我认为,当生产经营过程变成了机器与机器之间的相互作用,甚至用机器创造机器,在这样的阶段中,人的作用就体现在设计机器方面了。


人是一根会思考的芦苇,机器再强大也不能代替人类思考,人类也不该设计出会思考的机器,因为一旦机器开始思考,别说安全生产,人类还安不安全都是个问题了。


彼时的“安全生产”可能侧重的就是对机器的安全运行及维护保养方面,即机器成为人民群众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生产的目的更多是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五、 结语



在当前及可预见未来的相当长时期内,人在安全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依然是突出的,故安全生产工作任重而道远。


作为一名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我真切的希望全社会的生产经营形势安全稳定向好。


附安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防范各类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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