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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醒,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中存在的这些通病!

发布时间:  2020-08-28   作者:     访问量:8 

警醒,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中存在的这些通病!

安全论坛 李钢强

    【编者按】笔者通过近期对某一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分析当前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中普遍存在的通病。由于是通病,所以所举的案例只是范例,不少企业和施工现场均有类似的问题,请不要对号入座,但可以举一反三......

从施工现场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中各种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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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是企业依法经营的最基本条件。

      安全生产管理的实质就是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试想,如果连实质都未能抓住如何有效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呢?

      忽视安全生产条件,恐怕是当前安全生产管理的最大通病。

      安全生产条件最首要、最关键的就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见《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可以这么说,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所有问题都归结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其中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职责未能有效落实是一个较为普遍的通病。

      ——这是笔者反复强调的观点。

      笔者通过近期对某一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分析当前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中普遍存在的众多通病。由于是通病,所以所举的案例只是范例,不少企业和施工现场均有类似的问题,请不要对号入座,但可以举一反三。

      近日,笔者受委托对某一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检查,检查时并没有像一些检查组那样实际到现场检查场地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事项,而是直接到项目部查看有关资料,因为本次检查的主要目的就是看该施工项目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由于时间紧张,紧接着现场有一场培训活动,所以只能是仓促地看一会儿资料。虽说是仓促,但还是花了足足一小时时间翻阅了有关资料,果不出所料发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足以说明该施工现场像其他施工现场一样同样存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方面的诸多通病,归纳如下:

      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明确

      虽然《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的七项安全生产职责,但是该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职责还是有漏项的,如《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新增加的“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在职责条款内(注意:原《安全生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为六项,后为七项,增加的就是这一职责要求)。更加混乱的是,有关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职责有两个版本,一个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文件中的职责版本,另外一个就是现场项目部看到的职责版本。两个不同样的版本的出现,说明企业对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的严肃性、必要性还认识不足,或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方面还缺少统一、规范的管理。需要说明的是像这样的现象几乎是普遍存在的,笔者曾经在其他施工现场居然能够看到项目经理的职责有3个版本,项目经理究竟遵照哪个版本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可想而知在许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就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说在嘴上”难以落实到行动上的一纸空文。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明确或职责不清,走形式主义的东西是当前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的通病之一。

      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职责不落实,何以见得企业能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不明

      施工现场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但是与《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职责要求不完全符合。更重要的问题是当问及项目安全员其安全生产职责是哪几条时,安全员不能够完整回答现场管理资料中所列的安全员管理职责。再强调说明的是这种现象是普遍存在的,许多施工现场均存在这样的问题,安全员不清楚自己的职责,更不要谈其他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了。

      另外,作为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企业委派代表企业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的,但是施工现场管理资料未见有关企业委派文件。笔者也查过其他施工现场,有的施工现场虽有企业委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文件,但是实际上这些文件是虚构的,只是做做样子、应付检查而已,只要查一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待遇和工资有谁来发便可知晓。

      再仔细翻阅有关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时,看到安全员参与到现场具体的设备验收工作,这是有违现场安全员监督管理职责的。很显然施工现场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来参与的设备验收工作难以解决由谁来监督验收工作这个问题。“安全员不是管安全”的理念还没有根深蒂固,安全员代表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没有很好的明确。      

      当前,我们只强调政府有关部门和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施工现场的监督,而忽视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的落实,未能有效发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日常安全生产监管作用,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亦是当前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的通病之二。

      3、安全生产考核形式化

      施工现场有安全生产考核的管理资料,但是考核没有针对每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具体条款进行考核,且考核只是定期的考核未有形成动态的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只是以简单的评分形式进行。这种考核方式在许多企业都存在,不能有效地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难以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实际上《安全生产法》新增加的第十九条已经对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机制有明确的规定。安全生产考核形式化、不能形成有效的动态管理是当前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的通病之三。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缺乏针对性

      施工现场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料,据资料反映企业经常性地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缺乏针对性。如现场《工人月度安全教育》计划格式化,均为同一内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亦是这样。《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很多,其中包括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教育培训应该是根据生产实际呈现多样化的,且教育培训措施是安全生产管理三大基本措施(另两项是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中最为重要的措施,企业必须重视履行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体责任。纵观其他施工项目大都为这样的形式,有的三级教育培训更是格式化,缺乏针对性,无针对性的格式化安全教育培训为当前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的通病之四。

      5、缺乏有效的隐患排查整治措施

      施工现场有关安全生产检查资料版本经过多次修改,说明企业对规范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的重视。但是翻阅所有的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和安全隐患整改管理资料,均未找到有关对造成隐患的责任人追究方面的管理资料。根据“隐患就是事故”理念,应将隐患处置纳入到“四不放过”管理范畴,责任人不追究不放过,这是体现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落实的重要判断之一。《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第十九条规定的“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应包括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中的责任检查和责任追究。目前不少企业隐患得不到消除、隐患不断重复地发生其根本原因就是未能按照“隐患就是事故”理念进行管理,缺乏有效的隐患排查整治措施是当前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的通病之五。

      6、风险管理意识有待转变和加强

      施工现场有关于危险源的辨识与评价管理资料,且进行了隐患风险等级的评估,但是未能从任何隐患都有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甚至是较大及重大以上事故的发生上认识风险,对于企业而言任何隐患都不可忽视。施工现场看到的《危险源的辨识、评价》表中,有关电焊作业的若干项危险因素均判定为不是重大危害,实际上许多事故案例表明未被划入重大危害等级的电焊作业引发的重特大事故不在少数,如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东莞“4.13”起重机倾覆重大事故等均是未列入重大风险等级的事故,特别是违规的动火作业许多企业都列为一般的风险,但是引发重大事故的可能性也是极大的。目前像这样受有关不切合实际管理规定的影响在划分危险源的辨识与评价采取这样方式的企业不在少数,是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的通病之六。

      实际上,企业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中不仅要按照有关防范重大危险隐患的管理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整治,而且更应关注那些未划入重大危险隐患的管理,切记任何隐患都有可能酿成大祸,即便是未造成伤亡事故的隐患今后也将被追究责任,这样的案例已经发生,如近期天津一家化工企业违规动火作业未引发事故,但多人包括企业总经理和政府有关部门领导被追究责任,追究责任的原因就是该企业存在重大隐患,这个隐患不是指看到见的那些违反技术标准规范所造成的隐患,而是“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目前,最大的风险就是“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未建立或不健全。

      综上所述,在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存在不少通病,集中反映在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或不完善,这是最大的通病。要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必须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开始,要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必须从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七项安全生产职责入手,进行分解、层层落实,做到横向到边、竖向到底,这是当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中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树立的正确思想和正确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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