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论坛 李钢强
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是当前最大的管理风险
(四)
第1570期
理论上来讲,重大风险或重大隐患的后果将伤害及多人其影响范围广乃至整个社会,所造成伤害和损失的处置与责任是非个人或某一单位能够单独承受的,是一个地区或社会问题,所以政府有关部门牵头组织排查、应对防范和处置重大风险或重大隐患负有管理责任,而不能将重大风险防控或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全部交给企业,显然并不是所有企业都存有重大风险或重大隐患的。我们从国家提出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其目的就是为了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不难看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或隐患排查治理还是以重大风险或重大隐患为出发点的,其重大风险管控或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责任主体应该是各级政府部门,毕竟大部分企业不存在重大风险或重大隐患,且重大风险或重大隐患主要是社会关注的问题,其后果影响到社会。
作为绝大多数企业来讲,不存在重大风险或重大隐患的概念,一方面风险与隐患对于不同的企业其管理能力与水平的不同和管理现状、管理特点的不同其风险与隐患的认识,其风险与隐患管理各不同,前面用了小马过河的童话说明了这个问题;另一方面,对于企业来讲任何风险或隐患造成的事故结果都是不能容忍的,哪怕是死亡一人的一般事故企业都是难以接受的,甚至是未发生伤亡的事故,只要引起周边及社会的很大的负面影响,对于企业都是极不利的。
众所周知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其目标是“0死亡事故”,不发生一起伤亡事故是所有企业追求的目标,而从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来说最重要的是要防止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这就是当前安全生产管理上两种目标的追求。当然企业的目标,最终也是与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目标相吻合的,“0死亡事故”目标的实现,防止群死群伤事故发生的目标也就能够实现。
因此,政府监管部门应当鼓励企业按照“0死亡事故”目标努力,而不是强行要求企业按照政府部门所编排的方式方法防控风险、排查治理隐患,除个别企业确实存在重大风险或重大隐患外,这些少数企业是在政府监管部门风险辨识或隐患排查中被列入重点监管“黑名单”的企业,除此以外的企业应当自主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履行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落实“企业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工作目标)的管理要求。
总之,应当理清两条主线,一条就是各级有关政府部门为了遏制重特大事故而构建的重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体系;另一条就是企业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这一体系的主线就是企业切实履行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于他们来说没有重大风险或重大隐患的一说。
例如关于风险,有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之说,还有一般风险和低风险之说。仅就建设工程而言,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风险是指施工现场作业条件或作业环境非常危险,施工现场危险源多且难以控制,如继续施工极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极有可能造成劳动者严重健康损害,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仔细想来,如果真存在施工条件或环境非常危险、危险源多难以控制且后果不堪设想,绝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是很难接受这一风险的,更不会选择这样的建设工程或项目的,如果有这样的风险是绝对不会“继续施工”的;即使是较大风险也是难以接受的,如较大风险是指施工现场生产条件或作业环境处于一种不安全状态,施工现场危险源较多且管控难度较大,如继续施工极易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很可能引起劳动者健康危害,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即使危险源较多、极易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讲也不会选择或“继续施工”的。所以对于目前从事在建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并没有那么多重大风险,对于绝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而言更没有那么多较大风险,重大风险或较大风险是有关部门人为地划定的,并非真实地存在。事实上,风险无处不在、无处不有,但这些风险企业是可以接受的,不能接受的风险(如有关部门定义中的重大风险或较大风险)企业绝不会去接受或冒然行事的。我们应承认这样一个现实即:是否有风险、风险能否接受企业最清楚。
当前建设工程安全风险都有相应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可以进行防范的,不存在重大风险或较大风险一说。如果说企业风险意识差、违规施工、违规作业,基本上都是由于对于这些违规行为查处不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监管问题缘故(“风险意识差、违规施工、违规作业”又与隐患管理有关,后面将紧接着进行分析)。
关于建筑施工的风险管理,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其中涉及到危大工程清单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清单,相当于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中的较大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即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较大风险点和重大风险点之说,这些危险源(或称风险点)无论是较大危险源(实际已变成了较大风险)或重大危险源(实际已变成了重大风险)基本涵盖了建设工程的方方面面,再一次证明建设工程处处有风险。
不难看出用“危险性较大”或“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定义这些危险源实际上也是一种人为的划定,与实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风险不是吻合的,或与绝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风险管理实际不相符合的。因为各个建筑施工企业管理方式、发展规模、安全管理经验不同,对于这些危险源清单的认识是不同的,对于有关部门统一划定的所谓的“较大”或“超过一定规模的较大”危险源认知不同,有的企业认为划定的“较大”或“超过一定规模的较大”危险源并不存在危险,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完全可以规避或防范这些危险;有的企业认为企业现在的管理水平或管理现状,这些“较大”危险源或更加危险。
由此看出有关部门统一划定的“较大”或“超过一定规模的较大”危险源是不妥当的,或这样的划分本身就是一个误区。不仅与现实不符,仅以自身清单的划分上也能够看出一些问题来。例如我们从划定的两份清单中能够找出完全同样的清单内容,也就是说这些内容既可为“较大”危险源又可为“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源,同样的清单内容既属于较大又归为重大风险的划分显然是不科学的;再例如,为何同样的“较大”危险源“超过一定规模”就是重大危险源,这个“规模”的数据是如何界定的,至今没有一份令人信服的科学分析说明。
关于重大风险辨识,有关部门也提出了许多所谓的科学方法,但大多数方法得出的结论也让人感到不解或困惑。如在建筑工程危险源识别与风险评价清单中得出的是否有重大风险让人不解,我们所了解的是施工现场起重机装拆和升降造成的群死群伤事故多发,理应成为重大风险,但是在有关建筑工程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中,却将恶劣天气进行起重机装拆和升降引发的坍塌事故不作为重大风险,只是低风险的四级风险等级(如下图所示)。
例如有的划分上,将电焊作业违反动火作业造成的明火也归结为低风险的四级风险等级等,与实际安全生产管理极不相符。已有很多案例证明电焊动火违规作业稍有不慎就会引发重大甚至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如此种种的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得出的分析结果很多,都与实际安全生产管理实际以及造成的事故后果是不相符的。追究其原因,可能就是在重大风险管理上存在严重误区,或概念有误、或教条式的、或照葫芦画瓢地模仿管理,因而出现以上种种让人难以理解的怪现象出现,与实际安全生产管理不相符合。
还有就是前面介绍过的,有关重大危险源在《安全生产法》中已经有专门界定,但这一综合安全生产法律只是对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危险做出了定义,并没涵盖所有的行业或领域。据分析,《安全生产法》所指的重大危险源也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重大安全风险或重大安全隐患。
综上所述,当前的重大安全风险或重大安全隐患实际上没有明确的定义或缺乏科学的概念。带来的诸多问题就有危险源是否是风险点、风险点防控措施到位是否就不存在危险,以及风险点防控不到位是否就是隐患或是风险防控的重点,等等这些概念和相互关联性没有明确。
笔者认为如果明确了这些概念和相互关系,就有可能对于重大风险、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与重大事故的认识才能更上一个层次。或许搞清了这些概念和概念之间的相互关系,就能够意识到对于企业而言风险管理、危险源管理或隐患管理不能用简单的遏制重特大事故管理的方式来管理,也就是说企业不能完全采用“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等政府部门为遏制重特大事故而采取的双重管理机制来管理。
因为对于企业而言风险与隐患紧密关联,风险不可怕,工程处处有风险,企业是有风险意识的,但是“有了隐患,风险才变的危险!”,所以企业应当对于所有的隐患都是不能容忍的,企业必须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
我们常说“隐患就是事故!”,这一理念的提出并不是口号,隐患的特征实际上是事故的表现,严格意义上来讲隐患属于一般等级事故范畴,对照隐患的定义和事故等级的划分即可达成这一共识,隐患就是事故无可置疑。
至于重大隐患与一般隐患的主要区别在于隐患造成的结果,对于企业而言其一般事故的结果都是不能接受,更何况较大事故及重大以上事故的结果更不可能接受。但是现实中同样的隐患其结果是不相同的,或一般事故、或较大以及重大以上事故,所以现实中是没有重大隐患或一般隐患的区别,如违规的动火作业是个隐患,但所造成的结果有大有小,造成重特大事故的案例也不少,如上海的“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如塔吊安拆、使用过程中的各种隐患,其隐患有可能相同,造成的结果有可能不一样,有群死群伤的,也有不少“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塔机倒塌事故,还有更多的同样隐患直到塔吊使用完毕也没发生伤亡或无伤亡的倒塌事故,这些隐患是重大隐患还是一般隐患?
所以对于企业而言任何隐患都是不能容忍的,只要是隐患都应当及时发现和消除或加以屏蔽。既然隐患是事故就必须按照事故处置方法去处理,即任何隐患都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不应有重大隐患与一般隐患的区分。“四不放过”原则的实质就是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所有隐患都是未能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缘故。
因此,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是当前最大的管理风险!
让我们把安全生产管理回归到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上来,不要再搞与安全生产管理实际相矛盾的、不切合实际的种种误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