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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间(区)安全管理规定及标准依据

发布时间:  2020-10-10   作者:     访问量:11 

充电间(区)安全管理规定及标准依据

 安全用心求真

充电间(区)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管理办法规定了工厂充电间(区)安全管理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工厂充电间(区)安全风险预防控制运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2018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附条文说明)

GB 51157-2016物流建筑设计规范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2011

6 蓄电池充电

6.0.1 蓄电池充电用直流电源,应采用硅整流、可控硅整流设备或高频开关电源。

▲条文说明

6.0.1 充电电源传统的结构形式为单相或三相晶闸管相控整流电路,换代的技术为以全控型器件为核心的高频开关电路,成本、体积和重量都大大下降,而性能却有明显提高。目前的充电电源无论是相控整流式还是高频开关式,大都采用微处理器进行智能控制,并具备远程遥感、遥测和遥控接口,可以实现充电过程的自动控制,甚至可实现系统无人值守工作。

6.0.2 除固定型阀控式密闭铅酸蓄电池、镉镍蓄电池外,铅酸蓄电池与其充电用整流设备不宜装设在同一房间内。

▲条文说明

6.0.2 酸性蓄电池充电时排出的氢和氧的混合气体系爆炸性气体,随着气体带出部分电解液,将形成硫酸蒸气。为了人员健康、设备安全运行及不被腐蚀,整流器不宜放在充电间内,而宜设在单独的房间内。整流器室的门亦不宜直接开向充电间。

固定型阀控式密闭(免维护)铅酸蓄电池与碱性镉镍蓄电池在充放电过程中排出的电解液气体及氢、氧气很少,故其充电用整流设备可装设在同一房间内。

6.0.3 酸性蓄电池与碱性蓄电池应在不同房间内充电及存放。

▲条文说明

6.0.3 为了防止酸性蓄电池放出的酸性蒸气和碱性蓄电池放出的碱性蒸气相互渗入蓄电池而使电解液产生中和效应,因此,酸性蓄电池与碱性蓄电池应严格分开在不同房间内充电及存放。 

6.0.4 蓄电池车充电时,每辆车宜采用单独充电回路,并应能分别调节。

▲条文说明

6.0.4 根据调查,蓄电池车的蓄电池充电时一般都是成组进行的,而且大部分单位都是将车开到充电间直接在车上进行充电。由于各车的运行情况不同,蓄电池的放电容量就不一样,如将各车容量不同的蓄电池串联一起,则充电过程中有的已充好,有的未充足。如同时结束充电,则未充足的蓄电池的寿命就会受到影响。故每辆车宜采用单独回路充电,并应能分别调节。

 

6.0.5 当采用恒电流充电方式时,整流设备的直流额定电压不宜低于蓄电池组电压的150%。

▲条文说明

6.0.5、6.0.6 选择整流设备的输出电压,要按照蓄电池国家标准规定,酸性单体电池一般充电电压为2.4V,充电到最后2h可增加到2.5V;碱性蓄电池充电终止时一般电压为1.6V~1.75V。故选择的整流器电压应该比最终的充电电压要高,而且电压应能调节。所以第6.0.5条规定充电电压为蓄电池组电压的150%。整流设备的输出电流也要符合现行蓄电池国家标准的规定,这些标准主要有《牵引用铅酸蓄电池第1部分:技术条件》GB/T 7403.1、《起动用铅酸蓄电池技术条件》GB/T 5008.1、《固定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GB/T19638.2、《镉镍碱性蓄电池组》GB/T 9369等。

6.0.6 整流设备的选择应根据蓄电池组容量、数量和不同的充电方式确定。 

6.0.7 整流设备应装设直流电压表和直流电流表。并联充电的各回路应装设单独的调节装置和直流电流表。

6.0.8 充电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铅酸蓄电池充电间的墙壁、门窗、顶部、金属管道及构架等宜采取耐酸措施,地面应能耐酸,并应有适当的坡度及给排水设施。

2 铅酸蓄电池充电间的地面下不宜通过无关的沟道和管线。

3 充电间应通风良好,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每小时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8次。

4 防酸式铅酸蓄电池充电间内的电气照明应采用增安型照明器。充电间内不应装设开关、熔断器或插座等可能产生火花的电器。

5 充电间内的固定式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线穿保护管敷设或铜芯塑料护套电缆,并有防止外界损伤的措施;移动式线路应采用铜芯重型橡套电缆。

▲条文说明

6.0.8 本条对充电间的设计要求作出了规定。

1、2 酸性蓄电池充电时排出的硫酸蒸气及飞沫对一般地面、墙壁、天花板及金属支架等均有腐蚀作用。因此,要对墙壁、天花板及金属支架等采取防酸措施。地面亦应能耐酸。为了便于经常冲洗地面,地坪应有适当的坡度及排水措施。

3 根据我国现行行业标准《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YD/T5003的规定:安装有防爆式酸式蓄电池的电池室,通风量不应小于每小时换气5次。参照上述规定,并考虑到蓄电池充电至后期时将产生较多的腐蚀性气体或氢气,所以本规范规定每小时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8次。

5 为了防止电气线路受到腐蚀损伤导线,并使导线接点电阻增加而制定本款规定。

2018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3 术语和定义

充电间

为蓄电池电能为动力的车辆、洗地机、除尘器、升降平台等进行补充充电和蓄电池保养维护的建筑专用封闭和半封闭功能房间。

充电区

在生产现场设置用于为蓄电池电能为动力的AGV小车智能充电停泊站等充电设备的建筑内专用非封闭区域。

4 职责和要求

4.1 xxxxxxxx负责工厂充电间(区)安全运行监督管理。

4.2 充电间使用部门负责充电间(区)使用过程安全风险预防控制管理。

5 充电间现场安全管理要求

5.1 充电间应设置专用封闭半封闭功能房间,建筑内的充电间(区)宜靠外墙布置;设置点应远离明火、高温、潮湿和人员密集作业场所。充电间窗户应能有效预防电击、漏电、爬电、漏雨等情况发生;现场禁止吸烟。

5.2 充电区不应设在上方可能有落物或因管道破裂泄漏液体的区域;充电间车辆的最高点与顶板下安装的灯具及门洞上沿的间距不宜小于300mm。

5.3 不得在充电间内设置车辆或电池的解体、焊装等可能导致火源的维修场地。

5.4 充电设备停放时应分类定置定位,设备之间停放间距应满足设备出入和人员操作,充电间内通道应满足室内所有设备安全通行。

5.5 封闭式充电间应按气体防爆要求配置电器装置,应设置强制通风设备;非封闭区域应确保通风良好。

5.6 封闭式充电间宜安装氢气浓度监测仪;属于爆炸危险区域的部位,应安装氢气浓度监测仪,氢气浓度监测仪应定期检测。

5.7 充电间现场应张贴或保存有关操作规程、现场管理制度、安全风险告知卡等有效版本。现场应张贴充电区域、当心触电等有关安全警示标志。

5.8 充电间内禁止存放与充电设备无关的杂物,禁止存放可燃易燃物,并配备消防器材。

5.9 充电间使用部门应每月组织排查室内防爆电气和充电设备安全状态,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置整改。

6 充电间现场安全作业要求

6.1 充电间使用部门应安排专人每班对充电间安全巡查。停产节假日期间无明确专人负责时,禁止任何设备充电。

6.2 充电设备按照“谁使用、谁充电,谁充电、谁断电”的原则,下班前切断充电电源。如需跨生产时段连续充电时,须明确交接班职责,接班人员工作结束前对充电设备断电。

6.3 充电插头拔插,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或安全操作规程要求。

6.4 充电时全过程开启充电间通排风装置或开启门窗保持通风,禁止湿手操作,蓄电池开始充电时,应观察是否有充电线路异常发热、打火现象。发现问题隐患应立即停止充电,关闭电源,立即报告维修人员处理,禁止擅自处理和继续充电。

6.5 充电时在对应充电设备上悬挂“正在充电”警示标志,打开散热盖,充电器及线路上周边不得有可燃物。

6.6 保持充电间室内环境卫生,如车轮带入泥土等杂物到室内,应及时清扫,保持设备表面卫生,无明显灰尘。

6.7 蓄电池充电时,如整流器发热或其他部分损坏,应立即切断电源;在未切断电源前,严禁在充电设施上取用蓄电池。

6.8 停止充电后,应切断对应充电器电源。节假日停产前,应切断室内充电器总电源。

6.9 所有充电设备均需要按照《充电设备充电过程记录表》填写充电记录。

6.10 如充电器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后,使用现场灭火器进行灭火。

7 充电区现场安全管理要求

7.1 禁止在危险品仓库内设置充电区。充电区应远离明火、高温、潮湿和人员密集作业场所。

7.2 充电区停泊站宜靠外墙布置;充电区净高度不应小于5米 ,与其他区域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5米。

7.3 不得在充电区内设置车辆或电池的解体、焊装等可能导致火源的维修场地。

7.4 充电区不应设在上方可能有落物或因管道破裂泄漏液体的区域。

7.5 充电区充电设备周边5米内禁止存放与充电设备无关的杂物,禁止存放可燃易燃物。

7.6 充电区现场应张贴充电区域禁止无关人员靠近等有关安全警示标志。

7.7 现场作业人员应在设备自动选择充电时巡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切断充电座电源,报告技术人员处理。

7.8 节假日停产前,应切断充电座电源。

7.9 如充电器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后,使用现场灭火器进行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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