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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高危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开展安全评价

发布时间:  2020-11-24   作者:     访问量:13 

以案释法 | 高危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开展安全评价

安全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典型事故案例平度市“6·1”连山铸造有限公司一般钢水灼烫事故

2019年6月1日13时5分,平度市明村镇青岛连山铸造有限公司中频电炉发生熔炼炉钢水灼烫事故,导致2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196万元。

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事故单位违反《中频无心感应炉》(JB/T 4280-2004)5.2.4条:“中频无心炉的坩埚炉衬厚度应符合设计尺寸,炉衬的捣筑、烘烤及烧结等应严格按照耐火材料厂商提供的工艺操作”规定、违反作业指导书中烧结时间16小时的规定,采用错误的工艺,在炉衬烘炉烧结作业过程中急速升温,导致炉衬未烧结成型,炉衬强度不足,在钢制胎膜熔融后,高温的钢水烧穿炉衬底部,钢水喷爆爆炸,导致事故发生。

经调查发现,2019年6月1日早8时许,铸钢部二班20余人进入车间开始工作,8时30分许,熔炼工于某顺、于某全开始进行烧结烘炉作业,先将1000kg自产废钢(浇铸冒口)装入A炉(事发中频炉),然后对A炉进行升温加热。9时30分许停止对A炉加热,切换电源至B炉加热约1.5小时,将B炉内的废钢熔炼至约1600℃的钢水,钢水熔炼完成后将B炉钢水经由钢包转运倒入A炉(分析钢水倒入前A炉内浇铸冒口的温度约为500~600℃,远低于作业指导书规定的1100℃)内,约11时30分许切换电源对A炉进行快速升温。13时许,合箱工李某平在家吃过午饭后回到单位,看到于某顺、于某全在中频炉平台上作业。13时5分许(推测炉内钢水温度约为1500℃以上)炉衬底局部被钢水烧穿,炉内的钢水与感应线圈缠绕的冷凝水铜管发生接触,铜管融化破损后冷凝水遇钢水瞬间形成大量水蒸气,导致钢水喷爆爆炸,将在操作平台进料口的熔炼工于某顺、于某全喷倒死亡,现场合模工李某平被轻微烫伤后快速撤离呼救。调查还发现,事故单位青岛连山铸造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令)要求进行预评价,未能及时辨识出可能造成灼烫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分布。



青岛连山铸造有限公司。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在采用新设备时,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针对性不强;未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令)要求进行预评价,未审查合格即投入生产,建议平度市应急管理局就一般事故责任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至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柳某军,熔炼作业班组长。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中频炉熔炼工的烘炉作业,未履行监督职责,长期默认熔炼工的违章操作,对可能造成的事故隐患未向任何管理人员报告,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某涛,青岛连山铸造有限公司负责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未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全员安全责任制;未组织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按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议平度市应急管理局就一般事故责任对其处以上一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解析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是事故多发的领域,且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及财产造成损害,还可能殃及周围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对上述高危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安全管理措施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是指从技术、经济、社会等角度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防治对策和措施。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涉及的内容很多,如水文、地质条件分析,厂址的选择,技术上的保证等等,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只有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价,才能做到合理的预估风险,制定管控措施,防患于未然。 本案例中,涉事企业未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未能有效的辨识出灼烫事故风险的危害诱发因素,以致于在工作中忽视作业指导书的重要作用,长期违规操作,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下面是一则典型的未开展安全评价而被处罚的执法案例。

典型执法案件


案例:

2019年3月27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纵华香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磷酸、甲醛、醋酸酐等危险化学品储存在未经安全评价的仓库内。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2019年4月10日,嘉兴市南湖区应急管理局对浙江纵华香料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编辑:崔益源 李坤 | 审核:刘钊 王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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