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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的丹书铁券

发布时间:  2020-12-02   作者:     访问量:7 

安全员的丹书铁券

书接上回《误区:自以为做好安全管理就能避免事故》,我们提到为了实现死亡事故为零的目标,应该抓住关键的少数——致命危险——进行管控。但哪些是具体某一个企业的关键少数呢?如何来识别?

安全员如何找到并打造自己的丹书铁券?安全管理人员(以下分析亦适用于直线管理人员)有三个本分,自己做到位、影响尽到力、建议和报告到位。

 

一、识别本企业致命危险源小指引

 

国家标准、外国成熟的危险源辨识方法有很多,但大多比较复杂,不适合非专业安全管理人员使用,且大多企业没必要搞那么复杂。在此,笔者推荐一个适用于大多工贸行业企业的、具有安全员基本技术知识的人即可采用的思路用于排查。

一要考虑自己企业有哪些重大危险源(不要采用GB18218的标准,因为这个标准太高,是群死群伤的标准,比如液氨,标准要求达到10吨才能构成重大危险源,对笔者来说如果在室内的话100kg可能就是企业的致命危险了。如在室外,我认为1吨也可能构成企业内部的致命危险了。再如,液化石油气,就是常见的主要成份是丙烷丁烷的“煤气”,标准要求达到50吨才构成重大危险源,对笔者来说,室外存放和使用情况下可以按50吨标准构成致命危险,但如果放在室内存放和使用,对笔者来说即使一罐(不管管多大,就算家用30L的罐)也认为会构成企业致命危险,因为它有引发爆炸可能性);二要排查是否有工贸行业最常见的致命危险源;三要排查是否会开展有致命危险的作业类型(常见的是国家规定的特殊作业);四要排查同行业特定致命危险(只有本行业才常见的类型)。以下举例说明。

 


 

No

大类

危险源具体类别

常见控制措施示例

重大危险源

液氨系统

管道阀门缺陷检测、热氨融霜作业控制……

有毒、易燃化学品系统

重大危险源监视、报警系统……

……


最常见

火灾-危险场所(如喷漆房)、一般场所

自动喷淋设施……

起重伤害

起重机维护、禁止性行为控制……

车辆伤害

车辆定检、增加警示装置……

……


作业类

触电

绝缘、电工……

高处作业


进入密闭空间

通风、报警、监护……

进入机器、危险物质以外释放

盲板、LOTO……

……


特定危险

尘爆

通风量、清灰……

放射源

隔离……

中毒

通风……

……


 

二、控制这些致命危险源的方法

 

传统的理论告诉我们,“所有的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必须落实”保证万无一失、不出事故。但凡干到经理级别的人没人不懂:凡事都有轻重缓急的。这“所有的”“必须”起码不符合80/20原则,实践中任何事都不可能100%落实,但这仍不妨碍我们的安全管理仍然有效。在《误区:自以为做好安全管理就能避免事故》一文中,我们知道避免死亡事故的方法是把眼睛盯在致命危险清单上;第二个问题是,把手放在哪里呢?当然是放在安全管理技术措施上,但重点放在技术措施上。

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安全原理上,技术措施在作用上有效、适用情况多样、稳定而不易失控,而这些特点人和其它类别的措施是不具备的。传统上,措施类型一般分为消除、替代、工程控制、行政控制(也叫管理措施,包括警示、规程、培训等,靠人严格执行规程来实现效果)、个体防护。而根据可靠性排序亦为上述顺序,所以,只要有工程控制(可叫做技术措施)措施的,一般应优先保证它。剩下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再依次向后面两种类别分配。需要注意的是,管理措施一肩挑两头,既要维保好工程控制措施,亦要监督指导个体防护的严格执行。

我们以上述常见“高处作业”安全管理为例,讨论我们应在哪些有效的安全措施上发力、着手。首先,消除替代方案较难实施,再依次考虑:

Ø  工程控制:常见的是配备登高作业车——严格意义上讲这并非工程控制措施——或在特定地点装备固定式作业平台

Ø  行政控制:WPS,专人监护,梯子适用规程

Ø  个体防护:安全带(不要忘了要有可靠的、方便的锚点),安全帽

如果有条件,选择这种安全技术措施

 


 

灵活作业点的,选择以下手段


 

如果觉得投资太高,可以让步一下

 


以下是最低要求

 


 

这是完全不可接受的——这貌似回到了公元前3200年的原始社会画面

 

找到了日常安全管理的着手点后,还要结合前文《安全员职业上应躲开的深坑》得出的结论,读者应在上文提及的这些措施-(工程控制、行政控制、个体防护)的培训落实和监督实施上发力。

 

 

三、把你监管的致命危险源的瑞士奶酪筑牢、加层

 

本部分是跟大家讨论,把手放在哪个关键环节上(ABCD中的哪个)会让事故预防更加有效。以及,回答为何没必要在每个措施上均衡发力,而只要在关键措施上发力即可。

 


 

上图是瑞士奶酪模型,常用来形象化地分析失效模式。在本文中,把箭头视为危险源、ABCD四层防火墙视为安全措施。比如ABCD四个防火墙上同一个点位上同时出现了漏洞,危险就会从这个洞中连续穿过、导致事故或意外发生。如果我们把箭头视为致命危险源之能量释放(例如高处作业是人体重力势能意外释放)导致死亡事故,把D视为工程技术措施(如固定梯台护栏突然断裂,作业人员从护栏处坠落),把C视为行政控制措施(登高作业需要审核安全登高作业条件并批准作业票,现场设置监护人制度),把B视为个体防护措施(如登高作业时佩戴安全带并锁扣),把A视为管理措施中的培训。

此时,管理人员针对此项危险履职的主要措施为监督:固定梯台(D)是否维护正常、登高车或设备是否维护正常、作业票制度(C)是否严格执行、监护制度执行的强度如何、个体防护(B)是否正确佩戴,且重点放在对固定梯台或登高车车况保障的管理上;在培训上:监督培训或自己实施的固定梯台规范使用培训情况、登高车或登高设备规范使用的培训情况、登高作业票规程培训情况、对监护人员的培训资格要求情况、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培训情况,重点仍在固定梯台安全使用的培训上。

概言之,要把手重点放在致命危险的D类控制措施的监督、培训上。有人问,我们某个危险目前还没有D类控制措施怎么办,不是无的放矢吗?那就把手放到C类措施上,依次类推。反正优先顺序依次DCBA,环节是监督、培训。为何不在ABCD四个措施上均衡发力呢?有句俗话:样样通,则样样松。工作上,肯定亦如此。样样做不好,还不如做好一样!

如果是职级较高的直线部门负责人,其具体的实施方式类似于安全员,但需要灵活变通,以便更加有效,本文对此不展开讨论。

 

四、最后的防线:自我辩护或律师辩护

 

一旦发生事故后,你的免责证据、辩护的依托仍然来自你避免事故发生的所有证据。也就是说,你为避免发生死亡事故这个后果而采取的安全技术管理措施,既是避免事故发生进而触发对你的刑责追究的防火墙;也是死亡事故发生后让你免责的防火墙。

我们再来回顾一下刑法134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法律法规、惯例、你的岗位职责规定的职责(《安全员职业上应躲开的深坑》已讨论过法定的培训、监督职责)你都履行了,怎么能算是“不作为”的“违反”呢?你连“违反”都没有,就没有不作为,更不会跟死亡结果间有因果关系。如此,怎会触犯134条之规定呢?根据此逻辑,同样可以分析不会触犯134条第二款、135条。

但一定要注意,如此分析直线管理人员、安全员是妥当的,这样分析并不适用于“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以及职级比较高的人。比如,如果能够证明某个致命危险的直线上的管理人员是没有监督过失的,恰恰可以证明责任都在第一负责人身上。此话题与本文无关,此处不进行分析。这样的分析思路亦不适用于对一线作业人员的分析,且本系列文章亦不涉及该对象,读者对此类话题感兴趣的,可以参考网络上资深律师对交通肇事罪的分析文章,对肇事者的分析思路与之完全相同,也比较简单。

如果你确定自己在致命危险的关键措施上,基本做到钉是钉、铆是铆地履职了,那么你基本上不会有刑责风险。即使被误抓,只要聘请懂安全生产知识的律师,提供详实履职证据来说服警官、检察官,基本上也不会到审判阶段就可以无罪释放。总之一句话:你严格履职了,不会有工亡发生;即使发生了,你也可以凭履职证明辩护脱责。

以下是履职对你刑责影响逻辑图:

 


 

本文及前后几篇文章都未涉及一旦发生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亦会启动刑责追究的话题,为何不一并讨论?一则,因为这种情况下,大多时候仍不追究刑责;且如果把财产损失类事故搅在一起讨论,不但文章主题不突出、思路亦很混乱,故特意未作分析。感兴趣的朋友可以自行分析。

 

 

 

 

话外提示:

问题1:如果自己职级比较高,是不是把我身上的安全职责全部推给我的下属,我不就可以免责了吗?

这种想法太天真。只要你屁股坐在那个职位上,你就有法定的不可转移的“注意义务”,就有被追究监督过失的可能,就算不追究你的管理过失,也肯定会追究你的侠义的监督过失,因为你的行为完全符合“疏于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缺失”、“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尽到监管职责”等情形。假使你也积极履行监督责任了,在你不参加致命危险的任何环节的管理情况下(仅凭听汇报),你觉得你的监督质量能有多高?久而久之,你的行为导致上行下效,大家都不会真心落实安全措施,最多是形式上符合要求即可。最后的结果是,你不但害了自己的下属,把自己也搭进去了。原因在于,我们不能只懂一点安全管理知识,但抓不住精髓和要害。万不可在自己不精通的领域耍小聪明。管理上有一个铁律:但凡对你重要的事情,一定自己亲自抓、抓关键环节。

问题2:我不是老板,说了不算,老板不重视安全投入,我再努力也不能改善多少。

这是个伪命题。如果不购买原材料就能生产出产品的话,我相信你们老板肯定不会愿意购买原材料。我说这句话的意思是,只要是追求卓越的老板,几乎都是不愿花任何钱。安全投入当然也不例外。问题在于我们的安全生产是一定要追求完美,还是要在现有条件下做到最好即可?答案显然。

没有可靠的技术措施时,可以采取管理手段(特殊作业即是典型)吧?没有登高车可以选升降平台,没有升降平台可以选择配备全身是安全带并设监护人,最低限度配备个双背式安全带吧?……其它管理措施上面已有提及,不再赘述。

问题3:政府事故调查组做调查时,你千万不要一问三不知,或者“这个我得确认一下、那个我得问问看看资料”。

以登高作业为例,如果你是事故调查组成员,在调查某人时,问“这件事情发生前,采取了哪些安全技术管理措施?”“你们有哪些管理规定管理这个事故的隐患?”“你们开展这种作业时有哪些组织、管理环节?”“你负责什么?”“你们针对这个隐患采取了哪些控制措施?如何培训的?”“平时如何检查?发现了哪些隐患?怎么处理的?”……,被调查的人对细节或者知之甚少、或者含糊其辞、或者回答内容跟公司实际规定差异很大,你会怎么评价这个被调查的人?基本就会怀疑他这个管理、监督环节肯定存在问题了,一旦调查组在你身上找到了“突破”,你必然会成为重点调查对象。你期待着成为重点吗?

工程技术人员在排查设备、工艺问题时,大都采取“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方法,调查组在筛选事故责任人时,也是采取同样的方式的。一旦你被怀疑“可能有监督过失”,就有了被认定为嫌疑人的可能性。如果没人想成为那个被怀疑的人,就平时真真关心你负责的致命风险的管理,真正把握关键并落实、持续监督。真有被调查那一天,让自己成为那个最不被怀疑的人。

如果你是个聪明人,就一定一定不要觉得调查人员不如你了解自己的企业,“他们能查出什么问题来?”人家一定是久经考验的事故调查人员,见识再少,见的事故也比你多、查的企业更是不计其数,被调查人一开口、一个表情人家就能判断个八九不离十。在不是一个级别的选手面前,万不可自不量力。

问题4:事故调查时,我们企业的所有人可以都提前串通起来,让调查人员查不出问题。

我的建议是,一定实事求是回答调查组的问题,在每个人处于自保状态时,没有人会牺牲自己去成就别人,既然你不能,就不要过高期待别人的人性。最最重要的,只要说了一句谎言,你就等着用十个谎言来掩饰它吧,最后的结果是什么?可想而知。

问题5:我在企业里面只是挂名的,并不实际负责安全管理工作。或者,我不懂安全管理、公司也不愿意安全投入……以上主要责任都在单位,不在我,我是不是应该是没有刑事责任的?

我很抱歉的告诉你,你这种情况除非你距离导致事故的致命风险管理措施很遥远、还隔着几层管理人员,否则,根据审判实践,你这个岗位基本上都会被判决有罪,但可以争取缓刑。

问题6:我们单位是结果导向的,所以我能不能把死亡事故为零设为安全目标之一?

我不建议设置死亡事故目标(但我认为把死亡事故责任人的处分规定设定在单位处分条例里面是个好主意),因为没有比这个结果更加滞后的目标了,设置这样的目标不利于事故预防反而易滋生宿命思想氛围。但我不凡对设置TRIR目标,我认为这个目标在横向、纵向对比上有一定的使用价值,但仍然无助于预防事故。

我建议单位把防范死亡事故发生的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指标列为致命危险类指标,它可以直接指引单位的事故预防行为,这类的目标指标才有意义。

问题7:……

链接:安全员的丹书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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