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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并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查、通过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长远规划; 
(五)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马鞍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并经马鞍山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理事会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从本协会会员中产生。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入会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研究决定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重大问题;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全市安全生产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因工作需要留用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马鞍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并经马鞍山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马鞍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并经马鞍山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督促并检查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必要时可授权副会长、秘书长签署有关文件。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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